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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是我市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调研起草,市水利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采取委托起草的方式。2018年12月18日,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9年3月1日、4月30日、7月26日进行了三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县区及部分乡镇广泛征求意见,在邵阳日报,市人大、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全文刊登,举办专家论证,征求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进行了立法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6日,经邵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从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方面开展邵水保护。《条例》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河道保洁、河道管理范围等规定;设置禁渔区、禁渔期,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活动;开展邵水水质监测、河道环境整治;明确河道管理禁止行为,确立邵水流域禁止新增水电站等内容,为邵阳区域内河流保护提供示范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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