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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5号)
  • 发布时间: 2025-08-08 12:44
  • 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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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兽药)罚〔2025〕25号

邵阳市双清区东坡养殖开发服务部(汤某某)经营劣兽药和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

违法主体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东坡养殖开发服务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430502MA4R87EJ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兽用产品:①救禽一片康【批准文号】兽药字20055243、②强效喘痢白加黑A【批准文号】兽药字200555197、③盐酸多西环素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00511355、④七清败毒颗粒【批准文号】兽药字200515002、⑤禽病全能,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⑥重症急救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00241087、⑦鸡痢灵片【批准文号】兽药字221395091;【有效期】二年;【生产批号】20220901;【生产日期】20220919;【有效期至】20240918)、⑧护肝颗粒【批准文号】兽药字221395289;【有效期】二年;【生产批号】20230301;【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6日,其中①②③④⑤⑥的批准文号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依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上述产品①②③④⑤⑥均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该六种产品应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已实质构成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即假兽药的违法行为。⑦⑧虽系合法生产,但截至案发之日(2025年5月15日),均已超过其标注的有效期数月。当事人作为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及时下架处理过期产品的法定义务,但其怠于履行,致使过期兽药仍处于待售状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该两种超过有效期的产品应认定为劣兽药。当事人未下架处理并继续持有待售的行为,已构成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其长期从业却未能恪守法定义务,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①救禽一片康12瓶、产品② 强效喘痢白加黑A23瓶、产品③盐酸多西环素片(双赢)600瓶、产品④七清败毒颗粒100包、产品⑤禽病全能20瓶、产品⑥重症急救片11瓶、产品⑦鸡痢灵片19瓶、产品⑧护肝颗粒3包;三、没收违法所得303.50元;四、处罚款2820元(货值金额的2.5倍)。罚没款共计3123.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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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