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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7号)
  • 发布时间: 2025-08-18 09:35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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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渔政)罚〔2025〕27号

彭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老塘村附近农田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违法主体名称

某某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1日21时许,当事人出于捕捞泥鳅供个人食用的目的,在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老塘村附近农田使用在闲鱼网络平台上购买的一套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无渔获物,未发现违法所得。当事人在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老塘村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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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