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兽药)罚〔2025〕26号 |
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双清区联生兽药部(邓某某)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双清区联生兽药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30502MA4MF0KDX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邓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在开展“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下4种兽药产品存在问题:产品①“球虫血痢丸”(标注有:兽用非处方药;【兽药名称】通用名称:黄马白凤丸;商品名:球虫血痢丸;【批准文号】兽药字200246563;【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20250206,20250206,20270205);产品②“阿维菌素粉”(标注有:兽用处方药;【兽药名称】通用名称:阿维菌素粉;【主要成分】阿维菌素等;【批准文号】兽药字200342066;【保质期】二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20240601,202406月5日,202606月);产品③“咳喘瘫痢康”(标注有:【用法用量】内服小禽每次半片,中大禽每公斤体重1片,早晚各一次,连用1-2天;【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有效期】20250303,20270302,未标注批准文号);产品④“特效救命王”(标注有:【用法用量】内服小禽每次半片,中大禽每公斤体重1片,早晚各一次,连用1-2天;【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有效期】2024.10.05,2026.10,未标注批准文号)。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核查,发现上述产品①②标注的批准文号在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产品③④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产品①②③④均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 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一直从事兽药经营,应当自觉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把产品进货关。而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将未依法经审查批准而生产的兽药进行销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的规定,本案中的4种兽药产品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行为,应当按经营假兽药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产品①球虫血痢丸54包、产品②阿维菌素粉51包、产品③咳喘瘫痢康99瓶、产品④特效救命王131瓶;二、没收违法所得73元;三、处罚款888.75元(货值金额的2.5倍)。罚没款合计961.75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