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兽药)罚〔2025〕10号 |
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大祥区旺隆便利店(张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大祥区旺隆便利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30503MADHFUJU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某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接市民举报,称美团在网上京东便利店?邵阳店违规销售宠物试纸,请求核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达该网店线下经营场址进行核查,发现其线下实体店铺名称为“邵阳市大祥区旺隆便利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域货架上摆放有一份标签标注为“Alides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LOT:202503301X、EXP:20270329、标称生产企业为艾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的宠物疾病检测试剂,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当事人经营门店未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其也提供不出《兽药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到邵阳市大祥区农业农村局查询,查得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疾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的规定,上述“Alides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产品属于兽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兽药进行管理。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Alides犬细小筛查用品”试剂1份;二、没收违法所得160.34元;三、处罚款462.50元(货值金额的2.5倍)。罚没款合计622.84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