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动监)罚〔2024〕30号 |
案 件 名 称 |
湖南邵阳市喜乐堡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展示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湖南邵阳市喜乐堡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11MACCH8YR1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苏璐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接电话举报称:邵阳市喜乐堡游乐园有一批展示动物无检疫证明,请求核查。11月15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邵阳市喜乐堡游乐园进行检查,发现位于游乐园的宠物区内圈养了一批土拨鼠、孔雀、小香猪、鸵鸟、山羊、四角山羊、羊驼、驴、马、骆驼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非食用性利用动物的检疫证明。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底从江西引进该批次展示动物,主要目的是为增加游乐园人气,采取免费的方式对外展示。当事人在引进该批次展示动物时,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该批次用于展示的非食用性利用动物的检疫证明,也无违法所得。2024年11月18日,经邵阳市北塔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该批次非食用性利用动物无异常。但该证明只能证实该批次动物在展示期间无异常,并非法律规定的检疫证明,故该批次非食用性利用动物不符合展示要求。当事人展示该批次非食用性利用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31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