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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1号)
  • 发布时间: 2025-01-08 10:25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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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渔政)罚〔2024〕31号

米奇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违法主体名称

米奇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22时左右到资江一桥水域,使用1副钓鱼竿,利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捕捞。22时20分左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将钓饵(泥鳅)进行了放生,现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依据《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塔区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北政发〔2020〕3号)文件,当事人实施垂钓捕捞的时间和地点属于禁渔区、禁渔期范围。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四项“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国务院《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的钓鱼竿1副;2.处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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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