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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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农药)罚〔2024〕26号 |
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大祥区农旺种子经营部(唐凯)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大祥区农旺种子经营部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30503MA4N8A0N4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唐凯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邵阳市农业服务中心(邵阳市农药监督管理站)的移送线索称:该中心在开展全省农药监督抽查中,于2024年7月10日在邵阳市大祥区农旺种子经营部(唐凯)门店内抽取标称山东恒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23074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11;生产标准号:Q/JDL33-2023;总有效成分含量:36%;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春雷霉素3% 喹啉铜33%;规格:20g/瓶;质量保质期:2年;生产批号:20240430。该批次农药经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验得出,该样品经检验,未见其他农药成分,喹啉铜的质量分数符合Q/JDL33-2023标准要求,春雷霉素的质量分数不符合Q/JDL33-2023标准要求〔实测值为2.2%,标准值(3.0±03)%〕,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从山东恒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共80瓶、进货价2元/瓶,销售15瓶、销售价3元/瓶,2024年7月10日邵阳市农业服务中心(邵阳市农药监督管理站)抽样2份、每份3瓶、共6瓶,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主动退回山东恒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9瓶(退货单上标注65瓶,系包含抽样6瓶)。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劣质农药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销售的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n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2023年2月版本)“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45元;2. 处罚款25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2545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