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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7号)
  • 发布时间: 2024-12-30 14:39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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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动监)罚〔2024〕27号

贺艳花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违法主体名称

贺艳花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贺艳花以电话方式委托朋友从广西贵港等地收购了一批次生猪,双方约定货到付款。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委托司机林振华(已另案处理)将该批次生猪运至邵阳,在启运时未对该批次生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申报,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10月22日凌晨1时左右,司机驾驶牌照为桂BK2172的货车将该批次生猪运抵至湖南福星宏运食品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场内,同时将所装载的生猪卸至该公司屠宰场内的待宰间4号栏内后,随即驾车离开了邵阳。该批次生猪共计51头,货值金额10322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作为生猪经纪人,主要从事生猪贩卖活动,守法经营是其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从广西购进了一批生猪未经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645元(货值金额的2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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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