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肥料)罚〔2024〕22号 |
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0266631521X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文应当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29日,我局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2024年4月中旬,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包装标称邵阳市正盛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正盛牌”百灵大肥旺;通用名称: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登记证:农肥(2011)准字2019号;标准证号:NY1106-2010;主要技术指标:腐殖酸≥4.0%;N+P2O5+K2O≥20.0%;水溶物≥98%;适用作物:瓜菜类、叶菜类、果树类、粮棉油经济作物;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净含量:400g/袋。经执法人员在“慧农管”APP和“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官方网站查证该产品适用范围:水稻,该肥料产品包装标注的适宜范围超出所登记的范围。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生产“正盛牌”百灵大肥旺共1吨,货值2400元,销售给晋中丰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吨,违法所得共计2400元。(2024年3月5日晋中丰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卖给山西瑞津农科技有限公司10袋,每袋单价55元共计550元。2024年4月26日山西瑞津农科技有限公司卖给太原市尖草坪区苗新莲农资店7袋,每袋单价75元共计525元。)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和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6;“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处罚款2400元;3. 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48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