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以“湘剑”护农行动方案为总指引,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护农的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农业领域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量,震慑涉农违法行为,从中筛选了7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隆回县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9月4日,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办官方兽医举报,隆回县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凌晨屠宰的8头肉牛,经官方兽医对所有屠宰肉牛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三联卡(包含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进行检测,发现4份检测卡克伦结果呈阳性。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屠宰的该批次肉牛,共10头,从吉林省长春市购进,9月3日凌晨运抵该公司养殖场后未进行饲养观察,并于当日8时54分向当地动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在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运至隆回县某公司屠宰车间待宰。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凌晨共屠宰了肉牛8头(其中含该批次肉牛7头),驻场官方兽医对当天屠宰的8头牛按100%的比例对其进行尿液快速检测,结果显示4份检测卡克伦指标呈阳性,检测结果疑似含有瘦肉精成份。官方兽医立即向隆回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报告,在经该局负责人批准后由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专业人员,按照抽样采取规程对该牛肉产品进行现场采样,其中采集牛肉样品1份、牛肝样品6份,抽样后对屠宰后的牛肉产品进行登记封存,并于2024年9月5日上午将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进一步检测,2024年9月12日,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NW0343-24NW0349)共7份,其中5份检测出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结果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18日将此案移送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于当日接受案件移送,并予以立案侦查。
二、洞口县黄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5月29日,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绥宁县武阳镇黄某某销售没有包装没有标签的散装水稻种子,种子发芽率不高且不长根。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在洞口县竹市镇市山村林家组附近经营没有包装没有标签的散装水稻种子40千克,销售价格为40元/千克,共销售1600元,4月22日退还农户种子款380元,销售总金额为1220元。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0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冈市邓元泰镇某饲料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4月10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武冈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邓元泰镇某饲料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货架上摆放有青霉素钾、樟脑硫酸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等12种兽药针剂,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5年5月30日办理了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限,当事人未向发证机关申请续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期间经营兽药的货值为6962.8元,获违法所得6105元。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105元;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12种兽药;并处罚款13925.6元,共计处罚没款20030.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邵阳市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3年7月27日,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对邵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内装载有87头生猪的车辆进行检查,货主高某某无法提供该车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以电话订货的方式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购买87头生猪,启运时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生猪总重9550千克,货值金额13561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该车生猪申请补检,补检合格。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478元的行政处罚。
五、邵阳市某公司经营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4年4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湘剑”护农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进门正后方摆放有三墩水稻杂交种,经执法人员仔细核查,该批水稻杂交种包装袋上只标有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净含量:30kg,21000粒×60包,21800粒×60包字样,包装袋封口处贴有黄色纸质标注单,标注单上喷有妙两优1221;NP23P899P3001;10KG;检测日期:2023年12月4302242022001003字样,包装袋上未标注其它信息,也未附使用说明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从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妙两优1221杂交水稻种子100件,其中每件3包,每包10千克,重量总计3000千克,进货价格10元/千克,销售价格12.6元/千克。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向周边地区销售水稻种子2080千克,销售收入26208元。案发后,当事人将已销售的水稻种子全部追回,并于2024年5月15日将购进的3000千克水稻种子全部退回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邵阳市姜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11月19日21时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双清区鸡笼乡派出所附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区域的水渠里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11月19日19时30分左右,骑电动车到邵阳市双清区鸡笼乡派出所附近的水渠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0.8千克,无违法所得。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邵阳市双清区某店(刘某)销售禁用渔具案
2024年6月19日13时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内销售笼壸(俗称地笼网)、可视锚鱼设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网上进购了33副笼壸(俗称地笼网),长3米,宽24厘米,高20厘米,经测量其网目尺寸为5mm×5mm,进货价格7元/副,销售价格10元/副,尚未销售出去;可视锚鱼设备15套,进货价格205元/套,销售价格260元/套,已销售11套,销售收入2860元。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禁用渔具(笼壸33副、可视锚鱼设备4套),没收违法所得2860元,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