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农业执法
分享到:
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9号)
  • 发布时间: 2024-09-27 09:24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邵市农(渔业)罚〔2024〕19号

胡坚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胡坚强

2024年7月1日13时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邵阳市双清区拦河坝的邵水河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使用锚鱼设备(俗称武斗竿)进行捕捞。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请示机关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携带的涉案物品(锚鱼设备1套)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予以立案。经核实,7月1日13时左右,当事人携带1套锚鱼设备到双清区拦河坝的邵水河水域进行锚鱼捕捞作业。13时40分左右被执法人员查获,渔获物青尾鱼1条(约重1.2千克),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当事人使用的锚鱼设备符合《禁用渔具名录》中第九类中的“钓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属于禁用渔具。当事人对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其中“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1.2千克;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