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兽药)罚〔2024〕16号 |
邵阳市北塔区华康饲料店(莫银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邵阳市北塔区华康饲料店 |
92430511MA7KLY4R16 |
莫银红 |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北塔区新滩镇江北社区店铺名为邵阳市北塔区华康饲料店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饲料经营,因进店购买饲料的顾客同时需要购买一些兽药,故当事人自2024年2月份开始,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兽药经营。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126包(瓶盒);2.没收违法所得433.5元;3.处罚款1612.5元(货值金额2.5倍)。罚没款共计2046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