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渔政)罚〔2024〕15号 |
金建国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金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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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20时左右到大祥区犬木塘水库的拦河坝水域,使用1副钓鱼竿,利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捕捞。21时左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将钓饵(泥鳅)进行了放生,现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其中“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的钓鱼竿1副;2.处罚款21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