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种子)罚〔2024〕11号 |
邵阳市丰之道植保有限公司经营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邵阳市丰之道植保有限公司 |
91430502MA7C377P5P |
杨志光 |
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邵阳市丰之道植保有限公司的仓库内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进门正后方摆放有三墩水稻杂交种,经执法人员仔细核查,该批水稻杂交种包装袋上只标有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净含量:30kg,21000粒×60包,21800粒×60包字样,包装袋封口处贴有黄色纸质标注单,标注单上印有妙两优1221;NP23P899P3001;10KG;检测日期:2023年12月4302242022001003字样,包装袋上未标注其它信息,也未附使用说明书。当事人经营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6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