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种子)罚〔2024〕10号 |
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小岳生资门市部(岳腾方)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
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小岳生资门市部 |
92430502MA4LBMTY60 |
岳腾方 |
2024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行动中,依法对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小岳生资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门店销售柜台上摆放有四包拆包的玉米杂交种子。经查,当事人共拆包销售了玉米杂交种子1.98千克,销售价格36元/千克,销售收入71.28元。当事人拆包销售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0;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1.28元;2.处罚款2300元;罚没款共计2371.2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