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渔业)罚〔2024〕3号 |
罗支农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可视锚鱼器具)进入禁渔区案 |
罗支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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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1月27日9时多携带1套可视锚鱼设备到北塔区状元社区附近的资江河水域准备进行锚鱼捕捞作业。10时40分左右被执法人员查获,检查发现当事人携带的可视锚鱼设备为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可视锚鱼等探鱼设备纳入全省禁用渔具范围的通告》(湘农发〔2021〕22号)规定的禁用渔具。当事人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规定。 |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3;违法情节: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