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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9号)
  • 发布时间: 2024-06-21 15:54
  •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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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邵市农(兽药)罚〔2024〕9号

邵阳市大祥区陈美珍饲料店(陈美珍)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邵阳市大祥区陈美珍饲料店

92430503MABQTNQ58G

陈美珍

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门店柜台上摆放着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恩诺沙星、瘟毒克星等9种兽药,当事人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事兽药经营,但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袋装兽药28包(阿莫西林可溶性粉7包,血痢球虫鸡瘟灵10包,瘟毒克星11包)、瓶装兽药38瓶(恩诺沙星6瓶,阿苯达唑片6瓶,磺胺间甲氧嘧啶片12瓶,黄连解毒片5瓶,禽霍乱灵9瓶);2.没收违法所得552元;

3.处罚款1685元(货值金额2.5倍)。罚没款共计223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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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