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渔业)罚〔2024〕7号 |
唐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唐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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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9时多携带1套可视锚鱼设备到大祥区体育新城附近的邵水河水域进行锚鱼捕捞作业。10时左右被执法人员查获,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可视锚鱼设备1套;2.处罚款26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