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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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52 |
邵市农(肥料)罚〔2022〕52号 |
生产销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湖南金利隆肥业有限公司 |
914305227073130278 |
杨小青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爱施特”牌复合肥料,登记证号:湘农肥(2017)准字2268号;生产许可证号:(湘)XK13-001-00074;总养分≥45%,N-P2O5-K2O,15-15-15;生产日期或批次2021年11月22日;净含量:50kg,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磷五氧化二磷、总养分(N+P2O5+K2O)检测结果与标明值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属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处罚款26000元;3. 没收违法所得312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57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2-2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