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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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9 |
邵市农(兽药)罚〔2022〕19号 |
经营劣质兽药案 |
邵阳市北塔区良好兽药店(郑丙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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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门店柜台存放的6盒标称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生产的拜特?肠利康已过期。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经营劣质兽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兽药6盒;2、罚款人民币18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6-0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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