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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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5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1〕45号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
阳信泰达运输有限公司 |
91371622MA3RHNN178 |
王景池 |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受货主委托安排其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鲁MCE518红色货车,从京张高速公路张家口出口启运23头牛至邵阳市大祥区桃花牛场。驾驶员未能提供该车辆从事动物运输备案的相关证明,且执法人员在牧运通官网上查询,也未查到该车辆从事动物运输备案的相关信息。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0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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