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农业执法
分享到: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 发布时间: 2021-07-19 11:02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
  • 字体【      】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

邵市农(农药)罚[2021]4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邵阳市北塔区杨家垅种子销售经营部(刘少群)

92430511MA4M15Y422

刘少群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吡虫?异丙威”和“噻虫?吡蚜酮”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该两种农药均标称为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与质量保证期也相同,均为2018年4月20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其中,吡虫?异丙威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2866,生产批准证号为HNP41058-A5971,产品标准证号为Q/SHHL47-2013;噻虫?吡蚜酮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61369,生产批准证号为HNP41058-A9174,产品标准证号为Q/SHHL47-2016。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属于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5包;

2、处罚款2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7-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