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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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9 |
邵市农(兽药)罚[2021]9号 |
经营劣质兽药、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
拥军兽药饲料经营部(唐拥军) |
92430502MA4T9C5W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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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门店柜台存放的板蓝根注射液和仓库内存放的咳喘统治等6种兽药已过期,认定为劣质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发现经营伪克清伪狂犬病活疫苗(Bartha-K61株)和瘟克清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两种兽用生物制品,不在经营范围内,违反《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罚款人民币115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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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6-2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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