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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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7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1]17号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李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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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受货主委托,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ND9512的红色货车,从黑龙江省绥化市承运90头生猪运至邵阳市北塔区九润屠宰厂屠宰,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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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6-0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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