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5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0]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转让伪造检疫证明案 |
刘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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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0年2月26日11时接到从辽宁锦州购买的110头生猪,于当日中午12时左右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4308182518)进入九润屠宰场待宰销售,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辽宁锦州卖方从锦州流动摊贩处购买,无偿转让给当事人,13时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经官方兽医部门核实该检疫证明未进入检疫系统,且当事人知情。当事人于当日向北塔区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了补检,北塔区兽医主管部门实施了补检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转让伪造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一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2、转让伪造检疫证明的行为,收缴伪造的检疫证明,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65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6-0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