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60 |
邵市农(渔业)罚[2020]60号 |
驾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擅自下水作业案 |
唐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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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资江河状元洲码头附近水域驾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擅自下水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该渔业船舶,没收地笼网5副。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9-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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