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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5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0]3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赵又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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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23时,当事人自邵东市320国道王XX转运27头生猪至邵阳市宝庆肉联厂,车上的27头生猪无检疫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15%的罚款即人民币1377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9-2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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