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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0]1号 |
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邵阳市九润肉食水产品有限公司 |
91430500MA4L2A087R |
罗春香 |
2020年2月2日15时,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屠宰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屠宰的2头生猪以及待宰间里拟屠宰的77头生猪未附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3110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11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7-1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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