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0 |
邵市农(渔业)罚[2020]40号 |
销售禁用渔具案 |
吴海容 |
|
|
当事人经营的林海雨具塑料劳保批发店里发现有禁用渔具(双频四核逆变电源1台、脚踏开关1个,多功能锂电能量转换一体机1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禁用渔具(双频四核逆变电源1台、脚踏开关1个,多功能锂电能量转换一体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3、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罚没款合计658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6-2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