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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1 |
邵市农(肥料)罚[2020]21号 |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邵阳市丰收乐农化有限公司 |
914305003207010683 |
周小春 |
当事人销售给邵阳市双清区华丰种子经营部的标称单位为山东省蒙阴中正肥业有限公司委托邵阳市湘大化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生产的农特丰牌复合肥料,总养分≥45%;N-P2O5-K2O;15-15-15;产品标准号:GB15063-2009;生产许可证号:鲁XK13-001-02154;肥料登记证号:鲁农肥(2012)准字2379号;净含量:50kg;含氯(高氯);共30袋×50 kg合计1500 公斤。经核查该批肥料产品登记证显示为含氯(中氯)。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罚款人民币10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5-1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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