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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1号)
  • 发布时间: 2020-05-26 10:44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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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1

邵市农(渔业)[2020]31

驾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擅自下水作业及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唐立民

当事人在大祥区雨溪镇塘瑶村野鸡潭上游(资江河段)驾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共捕获渔获物6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驾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擅自下水作业及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目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该涉渔船舶;2、没收渔获物6公斤、电瓶2个、逆变器1个、电鱼杆1个、电鱼捞斗1个;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5-2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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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