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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5 |
邵市农(肥料)罚[2020]15号 |
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案 |
邵阳市双清区珍葵农资经营部(姚珍葵) |
92430502MA4LX27K7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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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店里标称青岛裕农肥业有限公司总经销的“裕农”牌复合肥料,登记证号为湘农肥(2018)准字2603号,含氯(高氯),含尿素态氯,20-10-15,N+P2O5+k2O+(Ca+Mg+S),执行标准:Q/430500KNF002-2018, 生产许可证号为(湘)xk13-001-00118,净含量50kg,生产日期:2019年9月5日。经执法人员核查《湖南省肥料登记企业及产品名录》(2019年度),湘农肥(2018)准字2603,技术指标为:N+P2O5+k2O≥30%(15-7-8),含氯(高氯),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肥料登记证技术指标内容不符,属假冒肥料登记证号。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十三条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24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05-1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