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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发〔2024〕60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9日
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体系现状
湖南是畜禽养殖大省,2023年出栏生猪6286万头、牛171万头、羊1018万只、家禽5.6亿羽,禽蛋产量119万吨。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安排部署,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无害化处理体系。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建成3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61个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和137个乡镇集中暂存点,配备专业收集车辆228台,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10.4万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格局已基本形成,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虽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主产区无害化处理产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无害化处理体系存在区域性、结构性矛盾,需调整优化。二是部分无害化处理场设备陈旧、设施老化,废水废气处理不当,个别无害化处理场存在风险隐患,亟须改造升级。三是部分地区监管力量不足,导致个别养殖场(户)随意处置病死畜禽或处理不规范,需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到2030年,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生物安全防范水平、信息化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基本形成以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全覆盖的处理体系,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等多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进一步提高。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堆肥等落后处理方式,依法关停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生产安全以及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场。畜禽饲养场等场所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原则上由无害化处理场统一集中处理。到2025年,除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外,全省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结合畜禽养殖量和养殖布局、发展趋势,以及畜禽正常死亡、动物疫病、自然灾害、监管能力等因素,调整优化体系建设布局,形成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主体,网络健全、容量匹配、运行高效的“收集、储存、转运、处理”体系,确保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应处尽处”。推进病死畜禽就近处理,防止病死畜禽长距离运输可能带来的动物疫病、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风险。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从收集到转运、处理全过程实时监控、信息化、精细化监管。落实区域网格化监管和视频监管制度,强化数据审核分析,提升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效率。
三、布局规划
(一)优化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设立,以市州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市州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以2—3家为宜。区域无害化处理场可覆盖未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的多个县市区。无害化处理能力严重过剩的市州,原则上不再新建处理场;无害化处理能力明显不足的市州,优先对现有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升级改造,扩大处理能力,或配套新建与畜禽死亡数匹配的区域无害化处理场。年实际出栏商品猪10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集团,可自主配套建设仅限于集团内部使用、且符合国家规定处理技术工艺的区域无害化处理场。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体系。按照“科学布局、生物安全、方便收集、全域覆盖”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交通运输、疫病防控和畜禽处理等情况,以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建立健全收集体系,由专人将病死畜禽运送到处理场进行处理。原则上,未设置处理场的畜禽养殖大县均应设置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并合理设置县以下集中暂存点。每个生猪养殖大县,应配备3台以上专业收集车辆;非生猪养殖大县和其他畜禽养殖大县,可根据实际配备专业收集车辆。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应覆盖辖区重点养殖区域和养殖场户。
(三)完善畜禽饲养场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厂(场)和交易市场应配置与其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或收集、暂存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和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新建上述四类场所,其病死畜禽及产品收集、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建设20—40立方米的病死猪暂存冷库。暂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上述四类场所,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按技术规范处理。
四、重点任务
(一)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调整和畜禽死亡数等因素,在确保无害化处理正常开展前提下,各市州要积极稳妥优化调整辖区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并实行产能总量控制。无害化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病死畜禽及产品产生量,专用运输车辆数和运载能力应与区域畜禽养殖相适应。对岳阳市等无害化处理场较多和处理能力严重过剩的地区,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原则上只减不增。对邵阳市等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病死畜禽处理需要的地区,要在2年内新建1家以上能够满足处理需要的无害化处理场,或对现有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升级改造、增加生产线。对处理量较少、开工率较低、运营困难的无害化处理场,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合作、兼并、重组,调整为县级收储转运中心或应急备用。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管理。新建与改扩建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和环评相关手续,无害化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生物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设施设备不达标,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存在疫病散播风险,以及处理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应通过改造合规,整改不达标的限期关闭。无害化处理场应合理规划生产、生活区布局和病死畜禽收运行驶路线,科学划分生产区冷藏、处理、洗消、产物储存等功能单元和净、污车辆停放区域。应完善洗消通道建设,严格收运车辆洗消,常态化开展场区消毒灭源。应完善病死畜禽入场称重管理,安装符合要求的称重设施设备。应强化无害化处理、废水废气处理、人员防护、视频监控等设备维护。
(三)升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收集体系建设、处理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技术指导。无害化处理场应选用符合要求的低耗、高效、环保、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处理工艺,依托科研院所对处理工艺、收储运输、清洗消毒、生物安全、废水废气处理等全过程关键环节、技术、设备进行科研攻关,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支持依法提升无害化处理产物利用水平,提高处理产物附加值。
(四)健全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体系。支持县级无害化收集储存转运中心及县以下收集暂存点建设,完善车辆洗消设施设备,更新收集专用运输车辆。县级收储转运中心收集、交接、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遵循便捷、配套、自动化原则,配备与转运车辆相匹配的提升设施设备,避免人员与病死畜禽直接接触;冷藏冷库容积应与收集规模相适应,实行封闭管理;配备盛装病死畜禽的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建设与收集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收集设施;配备高压冲洗机、喷雾消毒机对运输车辆、暂存场所和环境进行消毒;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废弃物及时收集,采取措施杀灭潜在的病原微生物,并做到洗消区域雨污分离。收储转运中心和收集暂存点及冷库出入口、收运车辆装卸口安装视频监控,记录病死畜禽收运过程。采用专用收集冷库、“专车收运”模式,对规模场实行“一对一”“点对点”收集;养殖密集区和覆盖一定范围的收集暂存点实行专人专库管理,或采用“班车收运”模式。收储转运中心及暂存点运营单位、位置、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能力建设。按照信息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与动物检疫、指定通道管理等平台,实现养殖场信息相互关联、动态管理。推进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接入监管平台,车辆轨迹实现实时监管;推进无害化处理场出入口、称重设施、暂存冷库、处理车间、洗消通道、产物储存等关键位置视频监控接入监管平台并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单据抽查审核”“处理数据确认”工作机制,落实市县主管部门定期对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等实施现场监管责任。依托信息平台,完善收集、调运、入库、处理等流程,推进防疫基础数据联通联动管理,建立异常数据预警机制,定期开展数据对比、分析与应用,防范疫病传播、套取和骗取资金。
(六)优化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按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模、设备状况、管理水平、行为规范等指标,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场动态分级管理机制。结合处理数量、工作绩效等优化补助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将生猪死胎、木乃伊胎、胎衣以及牛羊禽等处理费用纳入补助范围,优化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生猪养殖保险愿保尽保、使用统一管理制度和全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力争在2026年前实现无害化监管平台与查勘理赔系统互联互通,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探索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支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运行机制。督促无害化处理场完善自然灾害、动物疫情、设备故障、停水停电等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确保体系非正常停产或正常检修后尽快恢复生产,需转运至其他处理场处理的,按就近原则转运,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收集转运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跨市域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域的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县与受托县建立病死畜禽收输、处理等过程监管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督促无害化处理场完善动物防疫、生物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保等防护措施,防止因处理不规范导致动物疫病传播,防止发生生物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积极出台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升级改造以及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按规定整合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场、调运环节和病死畜禽收储中心(暂存点)设施设备、处理工艺。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报纸、电视、公众号等媒介,采取印制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开展动物防疫、病死畜禽及产品处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落地。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推进行业自律。引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及相关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资源整合,规范企业有序运营,强化行业自律,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违法处置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