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动监)罚〔2025〕20号 |
案 件 名 称 |
高毛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高毛成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3月10日驾驶车牌号为湘E01179的货车,将自养的、已死亡的生猪运输至位于双清区火车站乡朱家片区的邵阳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附近的树林内。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病死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在邵阳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树林内自行处理自养的、死亡生猪尸体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2;违法情节: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