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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1号)
  • 发布时间: 2025-06-26 15:24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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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农药)罚〔2025〕21号

邵阳市隆泰植保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

邵阳市隆泰植保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00329323323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建民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7日,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门店的限制农药专柜里面摆放有50包阳旺柑桔保鲜剂。该产品标签正面标注有:“阳旺柑桔保鲜剂;登记证号:Ls20010105;杀菌+防腐;功效:防治黑斑病效果佳、防柑桔贮期腐烂、抗病力增强;净含量:10g”,反面标注有:“登记作物为柑桔,防治对象为青霉病、绿霉病、蒂腐病;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企业:重庆白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袋底端标有“2024年01月05日”印记。整个产品标签上未标注农药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等。涉案产品标注的登记证号首两位字母为Ls,该编号系农药临时登记证标识,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已全面停止农药临时登记审批,案发时该农药登记证已失效。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7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农药登记申请,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涉案产品标注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案发时已依法被废止,且其又未取得现行有效的农药登记证,该产品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涉案产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农药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涉案的阳旺柑桔保鲜剂50包;二、处罚款 51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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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