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动监)罚〔2024〕38号 |
案 件 名 称 |
姚立军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姚立军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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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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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接受货主肖彭珍委托,驾驶车牌号为湘E9716J的货车,承运800羽肉鸭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至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市场。运输过程中,当事人未按规定从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零陵珠山检查站)入省境,而是因路线选择不当,直接将该批次肉鸭运抵至目的地,并于当日23时许交付给货主。当事人接受委托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承运800羽肉鸭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市场,属于跨省境运输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并接受查验。当事人运输的该批次肉鸭未经湖南省人民政府设定的指定通道入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5;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1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