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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3号)
  • 发布时间: 2025-03-13 10:00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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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动监)罚〔2024〕33号

肖彭珍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违法主体名称

肖彭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广西丰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800羽肉鸭,委托承运人姚立军(另案处理)运输至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市场。承运人姚立军驾驶车牌号为湘E9716J的货车装载800羽肉鸭从泉南高速入湘时,因疏忽错过了湖南省入湘动物指定通道零陵珠山检查站,未接受查验,直接将该批次肉鸭运抵至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市场,并于当日23时许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明知该批次肉鸭随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N0.45000070207)未加盖入湘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仍予接收并全部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的规定,当事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购买了800羽肉鸭运抵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市场,属于跨省调运动物,应当从指定通道入省境并接受查验。本案中当事人接收的该批次800羽肉鸭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且《动物检疫证明》上未加盖专用章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在所在地指定通道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处罚款3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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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