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农业执法
分享到:
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2号)
  • 发布时间: 2025-02-19 14:32
  •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动监)罚〔2024〕32号

张文雄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违法主体名称

张文雄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张文雄从2020年开始从事肉牛经营业务,在邵阳市大祥区湘南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了场地对外销售肉牛。2024年11月16日,委托肉牛经纪人张旭从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绥阳镇牛羊交易市场购买了15头肉牛,并以对方的名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了检疫,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要求张旭找人将该批次肉牛运抵至邵阳市大祥区湘南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场内。张旭委托了一名叫杜富云(贵州本地人,多次电话联系无果)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贵AD6996的货车装载15头肉牛从沪昆高速入邵,于11月16日20时左右进入我省境内,由于司机不想绕路到湖南省入湘动物指定通道怀化新晃兴隆检查站接受查验,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将肉牛装运至邵阳市大祥区湘南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3时将该批次肉牛连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付给了当事人。截至案发时,该批次15头肉牛已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对接收的入湘动物(肉牛),未经入湘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未加盖检查专用章的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在所在地指定通道检查站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对运输的动物查验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指定通道检查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处罚款3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9-5322872